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107號
TCDV,109,司促,20107,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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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07號
債 權 人 劉予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微夢有限公司沈善慧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微夢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
   年6月14日經府授經商字第1080731564號函准予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
   人如有更動,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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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