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03號
債 權 人 陳華即華恩印刷設計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徐銘達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相關釋明
資料。(依狀附銷貨單所示,買受人為永勝資產與債務人
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確認徐銘達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訂製印刷租
賃定金收據金額為何?
㈣確認利息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因四筆訂
製印刷品時間非同一時間)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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