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89年度,1447號
TPHM,89,上訴,1447,200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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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八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五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即連續在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召集 如附表一所示之A、B、C、D、E、F等六組互助會(各互助會之起會期間、 會員人數及姓名、每會金額、開標地點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詎其因經濟狀況困 難,自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止,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自任會首在上揭開標地點主持開標,極少數活會會員到場 及會員間欠缺聯繫之機會,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以乙○○、辛○○、己○ ○、丙○○、庚○○、丁○○等活會會員名義,偽造標單標會,致使活會會員陷 於錯誤而交付活會會款,足生損害於互助會會員,並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對D會互助會之活會會員庚○○、辛○○佯稱標會標金較低於實際得標之 標金,以此方法使庚○○、辛○○陷於錯誤,而交付較高額之活會會款,連續以 上開方法詐騙會款,詳如下述:
(一)冒名標會部分:
1、附表一所示之A組互助會部分:
甲○○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故意,以偽造私 文書及詐欺之犯意,未經乙○○、辛○○、己○○、丙○○、庚○○之同意或 授權,假冒乙○○、辛○○、己○○、丙○○、庚○○之名義參與競標,並在 空白標單上偽造乙○○、辛○○、己○○、丙○○、庚○○之署押且載入競標 利息(標金)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依習慣表示標取會款之標單用意,足以生 損害於乙○○、辛○○、己○○、丙○○、庚○○,進而於是日下午三時,在 臺北市○○街一○八巷三十三號二樓,持前開標單向出席之活會會員提出行使 以最高數額得標(標單於投標後均丟棄不復存在),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稱 乙○○、辛○○、己○○、丙○○、庚○○等被冒標之活會會員以各該其虛編 之競標利息(標金)得標,致使乙○○、辛○○、己○○、丙○○、庚○○等 活會會員均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活會會款,並足以生 損害於活會會員。
2、附表一所示之C組互助會部分:
甲○○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以上開 方法,在台北市○○街四十六巷四十號三樓,假冒乙○○、庚○○、辛○○之 名義參與競標,而詐得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3、附表一所示之E組互助會部分:
甲○○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以上開



方法在台北市○○○路○段三0八巷五十號三樓,向不知情之辛○○、丁○○ 等活會會員詐稱辛○○等被冒標之活會會員以各該其虛編之競標利息(標金) 得標,致使辛○○、丁○○等活會會員均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而詐得如附 表四所示之金額。
(二)低報競標利息(標金)部分:
1、附表一所示之D組互助會部分:
甲○○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開 標時少有活會會員到場及會員彼此間極少聯繫之機會,連續多次向不知情之辛 ○○、庚○○謊稱較當月競標利息(標金)為低之數額(詳如附表五之標金欄 所示),致使活會會員辛○○、庚○○均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即按甲○○ 所稱之競標利息(標金)數額交付活會會款,致使辛○○、庚○○交付超額之 會款(詐得款項如附表五所示)。
2、附表一所示之E組互助會部分:
甲○○就附表一所示之E組互助會,於如附表六所示時間,復承前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以上開方法,連續多次向不知情之辛○○謊稱較當月競 標利息(標金)為低之數額(詳如附表六之標金欄所示),致使活會會員辛○ ○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即按甲○○所稱之競標利息(標金)數額交付活會 會,款致使辛○○交付超額之會款(詐得款項如附表六所示)。(三)嗣甲○○因以會養會,無法支付龐大債務,於八十七年六月間,宣布上開民間 互助會停會,乙○○、辛○○、己○○、丙○○、庚○○、丁○○等活會會員 間彼此聯繫後始知受騙。
三、案經被害人乙○○、辛○○、己○○、丙○○、庚○○、丁○○、戊○○訴請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於本件審理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但據其以前於調 查期間到庭陳述固坦承於自八十五年間起,經濟狀況困難,而於右揭時地,召集 六組民間互助會,並以如附表所示之會員名義標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會款等情不 諱,但矢口否認有任何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伊均曾向告訴人乙○○等人事先談 過,經徵得彼等同意,才以告訴人等之名義標取會款,只因事先財務困難宣布停 會後,不能迅速清償會款,告訴人等因此聯合告伊云云。惟查:㈠有關冒標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A、C、E之冒標事實,業經告訴人乙○○、辛○○、己○○、丙○ ○、庚○○、丁○○分別於偵查、原審中指訴綦詳,且彼此指述之情節均互相一 致(見偵卷第五八頁背面、第六五頁背面及訴卷第一六六八號第三一頁至三二頁 、第七一頁至七二頁),並有互助會會單(A組互助會部分見偵查卷第六至九、 七十九、八十三、九十三頁;C組互助會部分見偵查卷第十一至十三頁;E組互 助會部分見偵查卷第十五頁、原審卷第七十五頁)、會員往來明細表(見偵查卷 第七十至七十三、一○九至一一一頁)、冒標倒會金額一覽表(見偵查卷第七十 七至七十八、九十七、一○四至一○五頁)在卷可稽。另證人高玉蘭於偵查中亦 證稱:「..她做很多生意,如簡餐、咖啡店都失敗,曾向地下錢莊借錢,但信



用還好,我知道她曾向人借標會。八十年至八十三年她開的店都失敗,八十五年 時她的服飾、快餐店失敗又被倒會,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她做直銷。每月收入並 不多,常不敷會款支付.。」等語(見偵卷第六十四頁背面)。被告空言稱均係 徵得告訴人乙○○、辛○○、丙○○、庚○○、丁○○等人之同意,以及己○○ 為抵銷其等之債權債務云云,應非可採。
⒉被告發起之民間互助會約定競標者應於標單上載明姓名及投標金額等情,業據告 訴人庚○○、己○○於原審中指述明確(見原審卷第四十五頁),被告亦坦承上 開使用他人名義所偽造之標單,於開標後即予丟棄等語,是被告為達冒標之目的 ,在標單上偽填活會會員姓名及出標金額,標取會款,致使活會會員誤以為有人 標取該會,而陷於錯誤,繳納會款之事實,亦堪予認定。 ⒊被告曾於八十五年二月間,招集會員含會首在內共二十七人,會期自八十五年二 月十日起至八十七年四月十日止,每會一萬元,採外標制之互助會,該會會員即 告訴人己○○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得標,被告並未依約於得標後三日內交付得 標會款,而自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八十七年一月始陸續交付,並以告訴人 己○○應交付之本件A會活會會款抵銷部分得標會款,告訴人己○○於八十七年 二月間告知被告其無意繼續參加被告所召集之互助會,且自八十七年三月起停止 交付死會會款及活會會款,然雙方尚未結算會款等情,此為被告及告訴人己○○ 所不爭執,並有該會互助會會單一紙、告訴人己○○之合作金庫活期儲蓄存款存 摺一份、會款明細、合作金庫活期儲蓄存款憑條四紙、郵政存簿儲金無摺存款明 細表二紙、台北銀行入戶電匯回條一紙附卷可按(見原審卷第四十七、四十九、 八十七之一至九十頁)。被告於原審中雖辯稱曾經過告訴人己○○之同意頂會云 云,惟此為告訴人己○○所否認(見原審卷第七十三頁),而被告未能提出其他 積極證據以實其說,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⒋被告因冒標所詐得之款項,其計算應扣除會首一會及當月死會會員人數,再乘以 活會會員應交付之會款。另告訴人己○○自八十七年三月起即未交付A組互助會 之活會會款,由甲○○自行墊繳,則告訴人己○○自八十七年三月起即非被告冒 標詐欺、偽造文書之對象,此部分亦應扣除,故八十七年三月、四月、五月之活 會會員人數除扣除會首一會及當月死會會員人數外,尚須另行扣除一會。而各互 助會之各死會會員,原本即應依約如期繳交各期死會會款,亦即此部分所收取之 死會會款,尚與被告之施用詐術無因果關係,故不列入詐得款項之範圍。且D、 E組互助會乃內標制,活會會員係先扣除當月競標利息(標金)後始交付會款, 是以此部分詐得款項即活會會員庚○○、辛○○所知競標利息(標金)之差額。 至告訴人於原審稱A、C組互助會亦有標金不同之情形(如附表七、八所示)云 云,惟A、C組互助會乃外標制,活會會員於得標之前均交付固定之數額,被告 即使告知不同之競標利息(標金),僅會影響各活會會員對屆時得標款項多寡之 預期,並無任何財產上之損害可言,故此部分難以詐欺罪相繩,併此敘明。㈡有關低報競標利息部分
⒈就被告以告訴人乙○○名義冒標及對告訴人庚○○、辛○○低報競標利息(標金 )所犯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 人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



自得併予審究。
⒉被告於原審中辯稱:其與告訴人庚○○、辛○○間有借款、貨款往來,故而告知 較低之標金云云,惟此為告訴人庚○○、辛○○所否認,而被告亦自承其就貨款 部分並無任何證據,且所稱借款亦僅有一次,業已償還等語(見原審卷第八十六 頁),被告既未能提出證據以佐其言,難認被告與告訴人庚○○、辛○○間有何 借款、貨款關係存在,自無主張以之與會款債務抵銷。又被告雖辯稱業已告知告 訴人庚○○云云,然此為告訴人庚○○所否認(見原審卷第八十五至八十六頁) ,而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實向告訴人庚○○為抵銷之意思表示,難認告 訴人庚○○所取得之部分競標利息已因被告主張抵銷而消滅因而須交付超額之會 款。故被告所辯,應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故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
二、按被告冒用乙○○等活會會員名義參與投標,而偽造之標單,其上既僅記載會員 名稱及一定之金額,如徒憑該標單之內容,殊難獨立表示一定之用意,必須依習 慣或特約,始足以表示該標單所示金額係標取會款之利息,所示名稱則係標取會 款之會員,而為表示會員參與投標之證明,故該標單非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 ,而係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以文書論之私文書,最高法院七十 四年台上字第四一四九號判決可參,是被告偽造標單並持以行使參與投標以詐取 會款,足生損害於該被冒用名義人及活會會員,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另被告對告訴人辛○○、庚○○低報競標利息(標金 ),使其交付超額之會款,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 財罪。又被告偽造告訴人丁○○、庚○○、辛○○、丙○○、乙○○、己○○等 人之署押,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被告為造文書之低度行為,應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論罪。公訴人認被告填寫被冒標人之姓名,祇是 作為識別之用,而非表示簽名之意,尚不構成偽造署押之罪行,容有誤會。被告 先後多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文書行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 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又被告以一冒標行為同時詐騙會員多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 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被告係以行使偽造標單為方法達其詐欺取財之目的 ,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 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三、原審經詳察,以被告上開犯行明確罪,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 及迄今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又 被告冒標所偽造之標單及其上偽造之署押,均業予棄置滅失,已據告訴人庚○○ 、己○○陳明在卷,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本院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 屬適當,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 ,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自八十五年間起,即因生意經營不善,借貸甚多,經濟 狀況已呈週轉困難,並不足以支付多筆互助會會款及借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以「以會養會」之方式,自八十五年七月間起,連續在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A、B、C、D、E、F等六組 互助會,嗣在A、C、E組之互助會中,利用會首在上揭開標地點主持開標,極 少數活會會員到場及會員間欠缺聯繫之機會,在空白紙上簽寫如附表十「被冒標 人」欄之活會會員姓名及「冒標標金」欄之競標利息,依習慣表示標取會款之標 單用意,分別以附表十「冒標標金」欄之利息行使投標(標單於投標後均丟棄不 復存在),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稱如附表十所示被冒標會員以各該其虛編之標 金得標,致乙○○、辛○○、己○○、丙○○、庚○○、丁○○、戊○○等活會 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當月會錢,足以生損害於乙○○等人。嗣甲○○因 以會養會,尚無法支付龐大債務,於八十七年六月間,宣布上開民間互助會停會 ,乙○○等人始知受騙,而各起互助會詐得款項如附表九「每會詐得款項總額」 欄所載,共計三百七十四萬七千三百元,因認被告涉有連續行使偽造文書、詐欺 取財罪嫌云云。經查: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 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 年台上字第二六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連續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右揭犯罪事實,已據告訴人乙○ ○等人指陳甚詳,並經證人即被告之友高玉蘭陳歷歷,復有會單多紙等語為 據。惟查:上開事實為被告堅決否認,辯稱:被告與各告訴人間所積欠各項款 項純為民事債務問題,並無任何之詐欺行為,況所有會員參加合會繳交會款並 無錯誤判斷之情事,自與詐欺、偽造文書之構成要件有間。且被告當時任職新 光人壽保險公司,每月均有豐厚之佣金及俸給,然部分會員會款之積欠,被告 在無奈之狀況下,付高息貸款墊支,因而形成財務上漸漸之困難,在積重難返 之情況下,產生財務處理之錯誤,然被告仍全力清償債務分別與多數會員達成 和解,分期攤還等語。
(三)經查:
1、被告於八十五年七月起,招組如附表一所示之六組互助會,嗣於八十七年六月 停會而未繼續給付會款,已於前述。被告係依該互助會契約之約定,擔任會首 ,會員即應依約定交付會款予被告,並非被告施用詐術之結果。 2、各互助會始於八十五年七月至八十七年三月間,被告於各互助會起會後,仍繼 續正常繳納死會會款,並按期收取得標會款予得標會員,均正常運作直至八十 七年六月份停會,期間長達三月至一年十一月(其起會日期、被告繳款期間詳 如附表十一所示),被告如意在施詐,既經取得應給付得標會員之得標會款後 ,何須再繼續按月繳納死會會款及繼續會首應負之責任至八十七年六月份。縱 然附表十一之E組互助會部分,被告係於起會後四月後即告停會,惟按被告因



某種經濟上之目的而上會,多有持以融資支付他用之情事,則其因融資情形欠 佳,商業投資失利,或偶因家庭事故須支付鉅額款項,致無法如期繼續支付會 款,亦非顯違常情,縱未繼續繳納會款,應屬民事法律關係之問題。且被告於 八十五年及八十六年期間仍有納稅之紀錄,有被告所提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八 十五年度及八十六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歸戶清單附卷可稽(見偵卷第四六頁、四 七頁),因此尚難遽推論被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或其自始施用詐術,被告所辯 尚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詐欺犯行,惟公 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罪有連續、牽連 之關係,屬裁判上之一罪,原審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無不合。六、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啟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江 國 華
法 官 魏 大 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組別│起會期間 │會員人數│每會金額 │開標地點 │
│ │ │(含會首)│(新臺幣) │ │




├──┼─────┼────┼───────┼──────────┤
│ │85.7.20至 │三十人 │五千元 │臺北市○○街一○八巷
│ A │87.11.20止│ │外標制 │三十三號二樓 │
│ ├─────┴────┴───────┴──────────┤
│ │會員:由淑卿(二會)、臧憶珠、黃秀珍(二會)、乙○○(三會│
│ │ )、吳玉華、鄭慧心(二會)、蘇偉聰、辛○○(二會)、│
│ │ 官秀葉、吳敏君、陳淑玲、羅惠真陳昭治、陳淑真、傅生
│ │ 治、戊○○、劉金儀、丙○○、庚○○、陳貽秋、游碧雪、│
│ │ 孔秀娟陳有意
├──┼─────┬────┬───────┬──────────┤
│ │86.10.25至│二十一人│一萬元 │臺北市○○○路○段三│
│ B │88.6.25止 │ │外標制 │○八巷五十號三樓 │
│ ├─────┴────┴───────┴──────────┤
│ │會員:張正華陳長發徐復德石兆采、曾四妹鄧麗棻李硯
│ │ 志、劉佑琪、唐炳生李冠儀呂紹宗、陳淑真、劉金儀、│
│ │ 李丸惠、由淑卿、朱素蘭羅惠美、羅淑美、戊○○、葉秀│
│ │ 鳳 │
├──┼─────┬────┬───────┬──────────┤
│ │85.12.2至 │二十人 │二萬元 │臺北市○○街四十六巷│
│ C │87.6.2止 │ │外標制 │四十號三樓 │
│ ├─────┴────┴───────┴──────────┤
│ │會員:戊○○、張萬成羅惠美黃淑玟蔡翠屏、辛○○、游佩│
│ │ 鈴、乙○○、鄭鎂櫻(二會)、臧憶珠、黃淑真、陳麗玲、│
│ │ 楊鈴玉黃韶鴻、許玉英、陳明宗、許永賀 │
├──┼─────┬────┬───────┬──────────┤
│ │86.6.15至 │三十一人│一萬元 │臺北市○○○路○段三│
│ D │88.7.15止 │ │內標制 │○八巷五十號三樓 │
│ ├─────┴────┴───────┴──────────┤
│ │會員:楊綢妹鄭慧心(三會)、高勝男李詠莉、張俊雄、黃秀│
│ │ 玲、游志明、陳淑真、唐治生、呂紹宗胡美惠(三會)、│
│ │ 張美玉、江文珠楊繕綺劉金柱吳敏君薄美麗(二會│
│ │ )、庚○○、辛○○、蔡翠屏王儉陳鵬輝李德蘭、陳│
│ │ 明勝(二會) │
├──┼─────┬────┬───────┬──────────┤
│ │86.9.5至 │二十六人│二萬元 │同右址 │
│ E │88.9.5止 │ │內標制 │ │
│ ├─────┴────┴───────┴──────────┤
│ │會員:鄭鎂櫻黃惠芬吳敏君、由淑卿、薄美麗、戊○○(二會│
│ │ )、羅惠美羅美霞、辛○○、唐炳生、林怡君、陳貽秋、│
│ │ 丁○○、胡美惠、陳美琪、陳佩鈴、陳雅萍、劉蓉蓉、陳美│




│ │ 穎、黃正川鄭金寶、李洪哲、鄭芳菁、利潔欣 │
├──┼─────┬────┬───────┬──────────┤
│ │87.3.1至 │十三人 │一萬元 │同右址 │
│ F │88.3.1止 │ │外標制 │ │
│ ├─────┴────┴───────┴──────────┤
│ │會員:毛厚秀、蔡翠屏李冠儀、黃秀玲、唐炳生、庚○○、朱秀│
│ │ 蘭、薄美麗羅惠美胡美惠(三會) │
└──┴─────────────────────────────┘
附表二(組別:A會)
┌────┬─────────┬────┬───────────────┐
│被冒標人│冒標日期 │冒標標金│詐得款項 │
├────┼─────────┼────┼───────────────┤
│辛○○ │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二千元 │十一萬元($5000X22=$110000) │
├────┼─────────┼────┼───────────────┤
│乙○○ │八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同右 │十萬五千元($5000X21=$105000)│
├────┼─────────┼────┼───────────────┤
│庚○○ │八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同右 │九萬五千元($5000X19=$95000) │
├────┼─────────┼────┼───────────────┤
│庚○○ │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同右 │九萬五千元($5000X19=$95000) │
├────┼─────────┼────┼───────────────┤
│辛○○ │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同右 │九萬五千元($5000X19=$95000) │
├────┼─────────┼────┼───────────────┤
│乙○○ │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同右 │六萬五千元($5000X13=$65000) │
│ │(公訴人誤載為八十│ │ │
│ │ 六年五月二十日)│ │ │
├────┼─────────┼────┼───────────────┤
│丙○○ │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同右 │六萬五千元($5000X13=$65000) │
│ │(公訴人誤載為八十│ │ │
│ │ 七年四月二十日)│ │ │
├────┼─────────┼────┼───────────────┤
│己○○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同右 │六萬五千元($5000X13=$65000) │
│ │(公訴人誤載為八十│ │ │
│ │ 六年五月二十日)│ │ │
└────┴─────────┴────┴───────────────┘
附表三(組別:C會)
┌────┬────────┬─────┬───────────────┐
│被冒標人│冒標日期 │冒標標金 │詐得款項 │
├────┼────────┼─────┼───────────────┤
│乙○○ │八十六年四月二日│四千一百元│三十萬元($20000X15=$300000) │
├────┼────────┼─────┼───────────────┤




│庚○○ │八十六年五月二日│四千八百元│三十萬元($20000X15=$300000) │
├────┼────────┼─────┼───────────────┤
│辛○○ │八十六年九月二日│四千元 │二十四萬元($20000X12=$240000) │
└────┴────────┴─────┴───────────────┘
附表四(組別:E會)
┌────┬────────┬─────┬───────────────┐
│被冒標人│冒標日期 │冒標標金 │詐得款項 │
├────┼────────┼─────┼───────────────┤
│辛○○ │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六千七百元│二十五萬二千七百元($13300X19= │
│ │ │ │ $252700) │
├────┼────────┼─────┼───────────────┤
│丁○○ │八十七年四月五日│八千六百元│二十一萬六千六百元($11400X19= │
│ │ │ │ $216600) │
└────┴────────┴─────┴───────────────┘
附表五(組別:D會)
┌────┬──────┬──────┬─────────────┐
│ │ 辛○○ │ 庚○○ │ │
├────┼──────┼──────┼───────┬─────┤
│開標日 │ 標金 │ 標金 │ 詐得款項 │ 被害人 │
├────┼──────┼──────┼───────┼─────┤
│86/7/15 │ 1.600 │ 2.000 │ 四百元 │ 辛○○ │
├────┼──────┼──────┼───────┼─────┤
│86/8/15 │ 1.800 │ 2.100 │ 三百元 │ 辛○○ │
├────┼──────┼──────┼───────┼─────┤
│86/9/15 │ 1.900 │ 2.200 │ 三百元 │ 辛○○ │
├────┼──────┼──────┼───────┼─────┤
│86/9/15 │ 2.000 │ 2.200 │ 二百元 │ 辛○○ │
├────┼──────┼──────┼───────┼─────┤
│86/10/15│ 3.500 │ 2.300 │ 一千二百元 │ 庚○○ │
├────┼──────┼──────┼───────┼─────┤
│86/11/15│ 3.100 │ 2.500 │ 六百元 │ 庚○○ │
├────┼──────┼──────┼───────┼─────┤
│86/12/15│ 2.700 │ 2.400 │ 三百元 │ 庚○○ │
├────┼──────┼──────┼───────┼─────┤
│87/1/15 │ 2.600 │ 2.500 │ 一百元 │ 庚○○ │
├────┼──────┼──────┼───────┼─────┤
│87/2/15 │ 1.600 │ 2.600 │ 一千元 │ 辛○○ │
├────┼──────┼──────┼───────┼─────┤
│87/3/15 │ 2.700 │ 2.500 │ 二百元 │ 庚○○ │
├────┼──────┼──────┼───────┼─────┤




│87/4//15│ 2.800 │ 2.600 │ 二百元 │ 庚○○ │
└────┴──────┴──────┴───────┴─────┘
附表六(組別:E會)
┌────┬──────┬──────┬────────┐
│ │ 戊○○ │ 辛○○ │ │
├────┼──────┼──────┼────────┤
│開標日 │ 標金 │ 標金 │ 詐得款項 │
├────┼──────┼──────┼────────┤
│86/9/5 │ 7200 │ 3100 │ 四千一百元 │
├────┼──────┼──────┼────────┤
│86/10/5 │ 6300 │ 5200 │ 一千一百元 │
├────┼──────┼──────┼────────┤
│86/11/5 │ 7700 │ 5600 │ 二千一百元 │
├────┼──────┼──────┼────────┤
│86/12/5 │ 5400 │ 5000 │ 四百元 │
├────┼──────┼──────┼────────┤
│87/1/5 │ 8200 │ 5100 │ 三千一百元 │
├────┼──────┼──────┼────────┤
│87/2/5 │ 5600 │ 5300 │ 三百元 │
├────┼──────┼──────┼────────┤
│87/3/5 │ 6700 │ 5400 │ 一千三百元 │
├────┼──────┼──────┼────────┤
│87/4/5 │ 8600 │ 5600 │ 三千元 │
├────┼──────┼──────┼────────┤
│87/5/5 │ 9200 │ 8800 │ 四百元 │
└────┴──────┴──────┴────────┘
附表七(組別:C會)
┌────┬──────┬──────┬──────┬──────┐
│ │ 戊○○ │ 丙○○ │ 辛○○ │ 游佩玲
├────┼──────┼──────┼──────┼──────┤
│得標人 │ 標金 │ 標金 │ 標金 │ 標金 │
│開標日 │ 得標金額 │ 得標金額 │ 得標金額 │ 得標金額 │
├────┼──────┼──────┼──────┼──────┤
甲○○ │0 │0 │0 │0 │
│85/7/20 │145.000 │145.000 │145.000 │145.000 │
├────┼──────┼──────┼──────┼──────┤
│蘇偉聰 │1.350 │1.350 │900 │900 │
│85/7/20 │145.000 │145.000 │145.000 │145.000 │
├────┼──────┼──────┼──────┼──────┤
│黃秀玲 │1.600 │1.700 │950 │950 │




│85/8/20 │146.350 │146.350 │145.900 │145.900 │
├────┼──────┼──────┼──────┼──────┤
孔秀娟 │2.100 │1.600 │1.000 │1.000 │
│85/9/20 │147.950 │148.050 │146.850 │146.850 │
├────┼──────┼──────┼──────┼──────┤
游碧雪 │2.800 │2.500 │1.100 │1.600 │
│85/10/20│150.050 │149.650 │147.850 │147.850 │
├────┼──────┼──────┼──────┼──────┤
│黃秀玲 │2.000 │2.800 │1.050 │1.500 │
│85/11/20│152.850 │152.150 │148.950 │149.450 │
├────┼──────┼──────┼──────┼──────┤
陳招治 │3.300 │1.200 │1.000 │1.200 │
│85/12/20│154.850 │154.950 │150.000 │150.950 │
├────┼──────┼──────┼──────┼──────┤
│吳玉華 │3.000 │1.200 │1.000 │1.200 │
│86/1/20 │158.150 │156.150 │151.000 │152.150 │
├────┼──────┼──────┼──────┼──────┤
│辛○○ │2.000 │2.000 │1.050 │2.000 │
│86/2/20 │161.150 │157.350 │152.000 │153.350 │
├────┼──────┼──────┼──────┼──────┤
│陳有義 │2.000 │2.000 │1.100 │2.000 │
│86/3/20 │163.150 │159.350 │153.050 │155.350 │
├────┼──────┼──────┼──────┼──────┤
│乙○○ │2.000 │2.000 │1.200 │1.200 │
│86/4/20 │165.150 │161.350 │154.150 │157.350 │
├────┼──────┼──────┼──────┼──────┤
吳敏君 │2.000 │2.000 │1.250 │1.600 │
│86/5/20 │167.150 │163.350 │155.350 │158.550 │
├────┼──────┼──────┼──────┼──────┤
│由淑卿 │2.000 │2.000 │1.250 │2.000 │
│86/6/20 │169.150 │165.350 │156.600 │160.150 │
├────┼──────┼──────┼──────┼──────┤
游佩玲 │2.000 │2.000 │1.300 │2.000 │
│86/7/20 │171.150 │167.350 │157.850 │162.150 │
├────┼──────┼──────┼──────┼──────┤
游佩玲 │2.000 │2.000 │1.200 │2.000 │
│86/8/20 │173.150 │169.350 │159.150 │164.150 │
├────┼──────┼──────┼──────┼──────┤
│辛○○ │2.000 │2.000 │1.250 │2.000 │
│86/9/20 │175.150 │171.350 │160.350 │166.150 │




├────┼──────┼──────┼──────┼──────┤
│戊○○ │2.000 │1.450 │1.450 │2.500 │
│86/10/20│177.150 │173.350 │161.600 │168.150 │
├────┼──────┼──────┼──────┼──────┤
鄭慧心 │2.000 │1.500 │1.400 │1.500 │
│86/11/20│179.150 │174.800 │163.050 │170.650 │
├────┼──────┼──────┼──────┼──────┤
│陳貽秋 │2.000 │1.600 │1.500 │1.600 │
│86/12/20│181.150 │176.300 │164.450 │172.150 │
├────┼──────┼──────┼──────┼──────┤
高玉蘭 │2.000 │1.650 │1.600 │1.650 │
│87/1/20 │183.150 │177.900 │165.950 │173.750 │
├────┼──────┼──────┼──────┼──────┤
│陳淑玲 │2.000 │1.600 │1.650 │1.600 │
│87/2/20 │185.150 │179.550 │167.550 │175.400 │
├────┼──────┼──────┼──────┼──────┤
│乙○○ │2.000 │1.650 │1.600 │1.650 │
│87/3/20 │187.150 │181.150 │169.200 │177.000 │
├────┼──────┼──────┼──────┼──────┤
│丙○○ │2.000 │2.000 │1.800 │2.000 │
│87/4/20 │189.150 │182.800 │170.800 │178.650 │
├────┼──────┼──────┼──────┼──────┤
│己○○ │2.000 │3.200 │1.800 │3.200 │
│87/5/20 │191.150 │184.800 │172.600 │180.650 │
├────┼──────┼──────┼──────┼──────┤
官秀燕 │2.000 │ │ │ │
│87/6/20 │193.150 │188.000 │174.400 │183.850 │
└────┴──────┴──────┴──────┴──────┘
附表八(組別:C會)
┌────┬──────┬──────┬──────┬───┬─────┐
│ │ 戊○○ │ 游佩玲 │ 辛○○ │ │乙○○ │
├────┼──────┼──────┼──────┼───┼─────┤
│得標人 │ 標金 │ 標金 │ 標金 │得標人│ 標金 │
│開標日 │ 得標金額 │ 得標金額 │ 得標金額 │ │ 得標金額 │
├────┼──────┼──────┼──────┼───┼─────┤
甲○○ │0 │0 │0 │甲○○│0 │
│85/12/2 │380.000 │380.000 │380.000 │ │380.000 │
├────┼──────┼──────┼──────┼───┼─────┤
許玉英 │3.500 │3.500 │3.500 │許玉英│3.500 │
│85/12/2 │380.000 │380.000 │380.000 │ │380.000 │




├────┼──────┼──────┼──────┼───┼─────┤
│陳明宗 │3.500 │3.500 │3.500 │陳明宗│3.500 │
│86/1/2 │383.500 │383.500 │383.500 │ │383.500 │
├────┼──────┼──────┼──────┼───┼─────┤
蔡翠屏 │6.200 │3.500 │3.500 │蔡翠屏│6.200 │
│86/2/2 │387.000 │387.000 │387.000 │ │387.000 │
├────┼──────┼──────┼──────┼───┼─────┤
羅惠美 │7.000 │3.500 │3.500 │羅惠美│7.000 │
│86/3/2 │393.200 │390.500 │390.500 │ │393.200 │
├────┼──────┼──────┼──────┼───┼─────┤
│乙○○ │4.100 │3.500 │3.500 │丁○○│4.100 │
│86/4/2 │400.200 │394.000 │394.000 │ │400.200 │
├────┼──────┼──────┼──────┼───┼─────┤
游佩玲 │4.800 │3.500 │3.500 │戊○○│1.200 │
│86/5/2 │404.300 │397.500 │397.500 │ │404.300 │
├────┼──────┼──────┼──────┼───┼─────┤
楊玲玉 │6.100 │5.800 │5.800 │張萬成│1.200 │
│86/6/2 │409.100 │401.000 │401.000 │ │405.500 │
├────┼──────┼──────┼──────┼───┼─────┤
│黃淑真 │6.100 │5.000 │5.000 │黃淑玫│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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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