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057號
TCDV,109,司促,20057,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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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0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正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壹佰叁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正君於民國108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9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1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11日止累計861,1
    30元正未給付,其中846,775元為本金;14,262元為利
    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005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正君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52%│
│  │846775│     │6月1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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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