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990號
TCDV,109,司促,19990,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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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9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誠才即李敏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伍仟捌佰伍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誠才於93年06月0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
  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借款新臺
  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
  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
  ﹝利﹞息共計1,391,76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
  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
  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99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誠才即李│暨自起息日94│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99122│敏川   │年08月27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李誠才即李│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99598 │敏川   │1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李誠才即李│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  │
│  │130000│敏川   │2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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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