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897號
TCDV,109,司促,19897,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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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97號
債 權 人 文心雕龍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惇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振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債務人萬振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第一類謄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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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