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27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裕承
債 務 人 王駿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
點二一五,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