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691號
TCDV,109,司促,19691,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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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9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黃英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零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肆仟捌佰壹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柒仟陸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九期。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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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