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9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黃英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零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肆仟捌佰壹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柒仟陸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九期。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