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
債 權 人 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美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嬉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羅美惠為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主任
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紀錄...等)。
㈡補債務人黃嬉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債權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
人繳納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