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652號
TCDV,109,司促,19652,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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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
債 權 人 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美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嬉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羅美惠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主任
   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紀錄...等)。
  ㈡補債務人黃嬉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債權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
   人繳納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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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