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607號
TCDV,109,司促,19607,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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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0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右詮即張峻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
   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
   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
   款截止日3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1期計付300元違
   約金、逾期第2期計付400元違約金、逾期第3期計付500元
   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
   納消費款項,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
   核發支付命令。
  ㈢相對人至民國109年5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20858元未按期
   給付,其中本金19635元為自民國94年6月10日起至民國
   109年5月18日止之消費款,手續費220元、循環利息303元
   、違約金700元。
  ㈣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帳務明細。二、信用卡申請書。三、約定條款。
     四、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6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右詮即張│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9635 │峻嘉   │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右詮即張│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3期計付5│
│  │19635 │峻嘉   │月19日起  │      │00元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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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