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570號
TCDV,109,司促,19570,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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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琇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柒仟肆佰肆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琇瑩於90年04月26日起陸續並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借款新臺幣400,000元
  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
  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
  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
  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57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琇瑩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30479│     │2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琇瑩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   │
│  │432166│     │2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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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