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18號
債 權 人 駿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庭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原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誤繕債務人華原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
號(因依後附退票理由單所示,債務人公司統編應為00000
000),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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