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241號
TCDV,109,司促,19241,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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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41號
債 權 人 黃鉑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桂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權人黃鉑鋐、債務人江桂鶯(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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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