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236號
TCDV,109,司促,19236,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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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36號
債 權 人 鋐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志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記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債務人僅一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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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