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230號
TCDV,109,司促,19230,2020062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30號
債 權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培和 


債 務 人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地址「臺中市○○○路00號8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路00號8樓」。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1/1頁


參考資料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