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134號
TCDV,109,司促,19134,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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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34號
債 權 人 九順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奕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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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順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