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忠憲即李原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忠憲即李原銘於民國92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
9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
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
月25日止累計312,134元正未給付,其中89,576元為本金
;222,55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忠憲即李原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
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5日止累計849,5
19元正未給付,其中227,380元為消費款;617,539元為循
環利息;4,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10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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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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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忠憲即李│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9576 │原銘 │5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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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忠憲即李│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27380│原銘 │5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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