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091號
TCDV,109,司促,19091,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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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翁家榛即翁珮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零玖佰零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叁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翁家榛即翁珮伶於民國93年03月02日向聲請人請領
  卡號為4579611705100508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9年01月07日結
  帳日止,帳款尚餘390,901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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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