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781號
TCDV,109,司促,18781,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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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81號
債 權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昆霖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帳款明細表之相關釋明資料,並釋明請求新臺幣423,
   388元之依據為何?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款「428,388元」之金額
   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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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昆霖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