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499號
TCDV,109,司促,18499,2020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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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99號
債 權 人 胡寶云 
債 務 人 紀何銀珠即何清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何淑雲即何清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信昌即何清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念書即何清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清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
  人何清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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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