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99號
債 權 人 胡寶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何銀珠即何清堂之繼承人、何淑雲即
何清堂之繼承人、張信昌即何清堂之繼承人、張念書即何清堂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是否對債務人為連帶請求?
㈡確認對債務人為全額無限定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請
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應更改為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何
清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