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94號
債 權 人 台灣榮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彥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撞壞他人路燈嚴重毀損車輛之時間(何年何月
何日)?並提出排班表及報案單。
㈡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
㈢提出車號000-0000維修費用新臺幣443,000元之發票或收
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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