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494號
TCDV,109,司促,18494,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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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94號
債 權 人 台灣榮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彥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撞壞他人路燈嚴重毀損車輛之時間(何年何月
   何日)?並提出排班表及報案單。
  ㈡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
  ㈢提出車號000-0000維修費用新臺幣443,000元之發票或收
   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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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榮禾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