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445號
TCDV,109,司促,18445,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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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4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林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伍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友仁於106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1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
    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5%機動
    計息按月計付,(109年03月17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
    利率為1.06%,計息利率為7.56%)。上開借款均自債權
    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
    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
    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
    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03月17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
    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
    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83,577元及如上所
    示之遲延利息。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份、放款往來
     明細乙份、利率調整變動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844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友仁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7.56%   │
│  │183577│     │3月17日起  │4月16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9.072%  │
│  │   │     │4月17日起  │1月16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7.56%   │
│  │   │     │1月17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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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