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314號
TCDV,109,司促,18314,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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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314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私立杏林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張夢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蓮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
   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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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