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石文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起,逾期一期
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
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石文卿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
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
款本金為新臺幣11034元整及自民國109年05月0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
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1103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
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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