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1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粧楣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零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
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
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
一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
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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