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33號
債 權 人 陳易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維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彭維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
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