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133號
TCDV,109,司促,18133,202006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33號
債 權 人 陳易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維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彭維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
   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