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9號
債 權 人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安
代 理 人 陳色珠
債 務 人 戴羽萱即笠林景觀設計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
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
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
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對債務
人戴仲民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依狀附銷貨單及銷貨憑單
客戶名稱為笠林景觀設計行,而戴先生僅為連絡人);提
出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
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
人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就請求債務人戴仲民連帶給付部
分,未為釋明,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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