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129號
TCDV,109,司促,18129,202006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9號
債 權 人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安 
代 理 人 陳色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戴羽萱即笠林景觀設計行戴仲民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戴羽萱戴仲民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
   人戴羽萱戴仲民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對債務人戴仲民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依狀附銷貨單
   及銷貨憑單客戶名稱為笠林景觀設計行,而戴先生僅為連
   絡人)。
  ㈣提出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
   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1/1頁


參考資料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