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9號
債 權 人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安
代 理 人 陳色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戴羽萱即笠林景觀設計行、戴仲民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戴羽萱、戴仲民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
人戴羽萱、戴仲民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對債務人戴仲民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依狀附銷貨單
及銷貨憑單客戶名稱為笠林景觀設計行,而戴先生僅為連
絡人)。
㈣提出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
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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