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121號
TCDV,109,司促,18121,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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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1號
債 權 人 久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彥謀即俊鋒不銹鋼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受託製造加工金屬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
   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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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