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1號
債 權 人 久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彥謀即俊鋒不銹鋼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受託製造加工金屬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
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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