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14號
債 權 人 立得堡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寶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育「姍」之姓名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
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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