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41號債 權 人 施美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英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支票票面金額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