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872號
TCDV,109,司促,17872,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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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鈺秀即張芝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捌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鈺秀即張芝菱於民國94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
   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
   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4年05月04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
   月14日止累計97,472元正未給付,其中29,942元為本金;
   67,240元為利息;2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鈺秀即張芝菱於民國94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
   15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01年05月
   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14日止累計362,328元正未給付,
   其中139,782元為本金;196,173元為利息;26,37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787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鈺秀即張│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9942 │芝菱   │5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鈺秀即張│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39782│芝菱   │5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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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