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鈺秀即張芝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捌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鈺秀即張芝菱於民國94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
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
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4年05月04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
月14日止累計97,472元正未給付,其中29,942元為本金;
67,240元為利息;2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鈺秀即張芝菱於民國94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
15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01年05月
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14日止累計362,328元正未給付,
其中139,782元為本金;196,173元為利息;26,37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787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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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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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鈺秀即張│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9942 │芝菱 │5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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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鈺秀即張│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39782│芝菱 │5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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