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841號
TCDV,109,司促,17841,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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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美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伍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美杏於民國93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
    93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9年05月14日止累計118,153元正未給付,其中
    34,117元為本金;83,95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784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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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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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美杏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4117 │     │5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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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