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峰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零壹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峰傑於民國95年0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
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14日止
累計624,213元正未給付,(其中145,166元為本金,479
,0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峰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520491
009797631,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14日止累計33,80
5元正未給付,其中9,627元為消費款;24,178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781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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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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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峰傑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627元│ │5月15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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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峰傑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45166│ │5月15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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