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2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吳雨倢即吳寄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雨倢即吳寄萍於民國103年1月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8161元整。(二)依契約
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09元整。(2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新臺幣5816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
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
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
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772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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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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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雨倢即吳│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8161 │寄萍 │月17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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