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澤承即李崇誠
債 務 人 許義芳
債 務 人 許李鳳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澤承即李崇誠前就讀埔里高工時,於民國92年8
月28日邀同債務人許義芳、許李鳳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動用期
限自民國92年8月28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
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
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
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
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期為108年11月20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9%
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李澤承即李崇誠自民國108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38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
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另債務人許義芳、許李鳳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2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2紙(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