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585號
TCDV,109,司促,17585,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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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澤承即李崇誠


債 務 人 許義芳 

債 務 人 許李鳳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澤承即李崇誠前就讀埔里高工時,於民國92年8
  月28日邀同債務人許義芳許李鳳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動用期
  限自民國92年8月28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
  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
  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
  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
  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期為108年11月20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9%
  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李澤承即李崇誠自民國108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38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
  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另債務人許義芳許李鳳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2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2紙(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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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