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94號
債 權 人 陳憲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霈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台端誤蓋印章為謝祥港)。
㈡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㈢提出債權人與黃姿芸出名設立專櫃之釋明資料。(如出名
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