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494號
TCDV,109,司促,17494,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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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94號
債 權 人 陳憲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霈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台端誤蓋印章為謝祥港)。
  ㈡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㈢提出債權人與黃姿芸出名設立專櫃之釋明資料。(如出名
   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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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