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306號
TCDV,109,司促,17306,2020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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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06號
債 權 人 陳民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語堂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中「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 貳佰貳拾萬玖仟陸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㈡確認請求金額「2,209,600元」是否有 誤?(因狀附票號CL0000000、CL0000000之支票兩張之發票 人為唐珮萍,而非本件債務人李語堂)。㈢敘明狀附兩張本 票(票號CH023625、CH757126)於96年11月8日已向本院聲請 本票裁定,請說明再次聲請支付命令原因理由。」,此項裁 定已於109年5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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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