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03號
債 權 人 張菱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崑延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資料)」,債權人僅於民國109年6月2日具狀陳報債 務人以對話紀錄為借據,並以拍身份證照片與本名為證,惟 以債權人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無從判斷「夜鏡」即為債 權人,從而本院無從認定兩造間有借款之法律關係,債權人 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