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818號
TCDV,109,司促,14818,2020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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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杜碧玉 

債 務 人 杜秀玉 

債 務 人 杜東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明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萬捌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明珠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原債務人杜明珠於93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原復華銀行)請
   領信用卡使用(國際卡號5434-9209-6000-9300),依約定
   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
   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㈡原債務人杜明珠共消費簽新臺幣208,806元未按期給付,
   另利息、違約金及雜費手續費為新臺幣10,685元,以上共
   計新臺幣219,491元,雖屢經催討,原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
   迅賜對相對人等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惟原債務人杜明珠已於民國93年12月1日死亡,其母杜林
   金鑾為其繼承人,且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杜林金鑾
   民國102年4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債務人杜碧玉、杜秀
   玉及杜東昇,且均未拋棄繼承,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
   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
   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故債務人依法
   就繼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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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