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杜碧玉
債 務 人 杜秀玉
債 務 人 杜東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明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萬捌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明珠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原債務人杜明珠於93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原復華銀行)請
領信用卡使用(國際卡號5434-9209-6000-9300),依約定
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
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㈡原債務人杜明珠共消費簽新臺幣208,806元未按期給付,
另利息、違約金及雜費手續費為新臺幣10,685元,以上共
計新臺幣219,491元,雖屢經催討,原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
迅賜對相對人等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惟原債務人杜明珠已於民國93年12月1日死亡,其母杜林
金鑾為其繼承人,且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杜林金鑾於
民國102年4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債務人杜碧玉、杜秀
玉及杜東昇,且均未拋棄繼承,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
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
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故債務人依法
就繼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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