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38號
債 權 人 黃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忠春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據台端109年6月3日補正狀所載,債務人更正為王忠春,
請提出債務人王忠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
陳報其住居所、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
㈡據台端109年6月3日補正狀所載,債務人更正為王忠春,
請具狀撤回對債務人忠春企業有限公司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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