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泓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倍銘
被 告 楊佳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99,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