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53號
TCDV,109,勞補,153,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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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泓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倍銘 
被   告 楊佳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99,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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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