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吳芷倩
廖紫雯
相 對 人 李明峯即小家朝食
李柔慧即凡日企業社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動權益受損等事件,聲請人等聲請勞動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原告吳芷倩請求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9,362元(其中包含對相對人等請求之
加班費、特休未休折算工資、提繳退休金差額、資遣費與失
業給付差額);原告廖紫雯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7,601元
(其中包含對相對人等請求之加班費、特休未休折算工資、
提繳退休金差額、資遣費與失業給付差額)。合計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56,9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
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