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張騏毓
被 告 宇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221元(含事
假與全勤獎金2,300元、特休未休折算之短少工資350元、10
8年至109年2月之加班費與其利息37,871元、精神慰撫金50,
000元及短少年終獎金23,7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除精神慰撫金部分
外均屬暫免之標的,則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4,221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 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553元(計算式:1,220元-667元=553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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