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6號抗 告 人 李林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單海瀛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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