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40號
TCDV,109,勞執,40,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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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吳英鶯 
相 對 人 紘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9年1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 號;3442H1121)調解成立內容:「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產假 期間工資新臺幣(以下同)4萬2000元,資方同意分2期給付 勞方,第1期於109年2月21日給付2萬1000元,第2期於109年 3月20日止給付2萬1000元,資方並將上述金額匯入勞方指定 帳戶內(永豐銀行西屯分行,帳號:18101800040291,戶名 :吳英鶯),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 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除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20,000元 部分外,其餘新臺幣22,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109年1月9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 ,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後 ,即未再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 ,於109年1月9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業據聲請人提出109年1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案號;3442H1121)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 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又相對人僅 給付20,000元,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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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紘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