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蕭袁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洪莉珊(第二審
追加被告)等2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
5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保險字第2號)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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