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林允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氏桂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陳氏桂英於民國41年10月25日晚上12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氏桂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80歲以上之人失蹤滿3年,或為遭 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 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即失蹤人陳氏桂英(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號、最後設籍地址:宝町四丁目十一番 地即臺中市中區公園里)之父陳引清(於83年10月13日死亡 )共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而就本件聲請具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失蹤人於34年10月25日光復後即失蹤 ,行方不明迄今,前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准以108年度亡字第 74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 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 人死亡等語。
三、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 所函、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證,且查無失蹤人在監在押紀 錄,有查詢申請表在卷可參,自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本件失蹤人於34年10月25日即失蹤,迄今已逾7年,有 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失 蹤人既於前揭期日失蹤,自失蹤日起,計算至41年10月25日 失蹤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規定,自應推定伊於該日晚上12 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