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建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07號
TCDV,108,重訴,507,2020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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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亞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恩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為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7萬7099元及自
  10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
  、被上訴人應自108年9月1日起至其拆除門牌為臺中市○○
  區○○路○段000號及同市區○○路000號建物之日止,按月
  給付上訴人76萬8653元,以及每月應付金額自次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上開廢棄部分之
  歷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第3項聲明係被上訴人應
  按月給付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屬第2項聲明之
  附帶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故本件聲明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317萬7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72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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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